(文件已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信用建设,培植守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形成褒扬信用、惩戒失信的行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开云(中国)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惠州市联合奖惩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的确定、公布、撤销等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惠州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红黑榜”,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围绕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确定的信用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 第五条 红榜单位,是指教育管理规范、教育秩序稳定、教育质量较高、办学信誉良好、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通报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六条 黑榜单位,是指教育管理松懈、教育秩序混乱、教育质量低劣、存在不良办学行为、产生社会不良影响、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通报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民办教育机构,列入红榜: (一)信用体系健全。认真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以诚为先,自觉信守承诺,办学、培训注重社会效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信用单位建设。 (二)办学行为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校舍环境优美,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在招生收费、教育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行为规范,管理到位。 (三)社会高度认可。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失范、虚假失信等行为受到社会举报和职能部门的查处;办学业绩显著,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教育机构,列入黑榜: (一)发布虚假广告、违规招生的; (二)教育教学管理混乱,在日常检查或抽查中不合格的; (三)被投诉举报违规办学且被查证属实的; (四)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接受办学资金(教师工资、日常办公经费)监督的; (八)违规使用资金、抽逃资金的; (九)拖欠教职工工资达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十)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一)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的发布接受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指导。惠州市教育局负责向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民办教育机构信用建设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评审工作于每年12月份进行,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上一学年的办学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并通过本部门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告知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公示日期)。公示期内,上榜学校若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结果。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区)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评审结果报送市教育局。市直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评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市教育局汇总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评审结果后,统一报送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及备案。 第十一条 “红黑榜”的发布采用统一发布和自行发布两种形式,统一发布由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实施,自行发布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惠州教育网、微信公众号及各县(区)教育网、微信公众号与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网站实施,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信息提交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发布; (二)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惠州网上公布当期奖惩红榜和黑榜时间; (三)公布的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奖惩红榜和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各民办教育机构对信用惠州网及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红黑榜”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市教育局。确认信息无误的,由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申请学校反馈意见;确认信息有误的,由市教育局在收到县(区)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处理意见,申请撤销或纠正,并在信用惠州网更新相关学校“红黑榜”信息后及时在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民办学校的申请处理工作,具体流程参照进行。在异议处理期间,原“红黑榜”公示照常进行。 第十三条 列入红榜的民办教育机构要再接再厉,规范管理,提升质量,再创佳绩。列入红榜的民办教育机构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移出红榜。 第十四条 列入黑榜的民办教育机构要在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红黑榜”公布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信用承诺,同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半年后要提交整改报告,并可申请移出黑榜,接受下一年度评审。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列入黑榜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申请修复失信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报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修复,可提前结束公布期限。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民办学校的认定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红黑榜”的评定以学年为周期,每学年“红黑榜”的信息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本办法中开云(中国)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的确定、公布、撤销等事宜,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策对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有不同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惠州市教育局 2018年3月30日 |
(已废止)开云(中国)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红黑榜”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2-12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