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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按如下变更事项办事流程进行: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二)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社会组织
(四)办理条件: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五)申请材料:1. 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3. 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4. 变更举办者办学申请的资格证明文件:(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 (2) 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5. 原举办者与增加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6.增加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7.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办事流程: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审批机关自受理变更举办者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八)申请受理机关:惠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九)办理时限: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
(十)决定机关:惠州市教育局。
(十一)联系电话:0752-226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