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民办普通高中筹设,按如下审批事项办事流程进行: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资格、条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中阶段学校。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不能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民办学校。
(四)申请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五)办事流程: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4.审批机关评审委员会对举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评审意见;5.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六)申请受理机关:惠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七)办理时限: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
(八)决定机关:惠州市教育局。
(九)联系电话:0752-226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