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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开云(中国)印发《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6-26 09:44:11 来源:本网

(已失效)

                                                                                                              HBGS-2014-4

各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精神,惠州市政府决定拨出专款,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民办教育。为加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措施对本县()的民办教育予以扶持。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馈。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1月28

 

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惠州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惠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下列项目:

(一)鼓励和扶持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下同)发展;

(二)鼓励和扶持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发展;

(三)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奖励和表彰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专项资金应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争创等级学校、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二)奖励先进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高的上等级民办学校;优先安排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和配套资金落实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3周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市直属民办学校;

(二)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三)办学相关许可证件齐全,有独立校园或无负债经营的,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了验资过户手续;

(四)办学规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1200人以上;普通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1000人以上,小学800人以上;

 (五)建立了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实行了学校监事制度,监事负责对学校财产、决策及其执行状况实行有效监督。

  (六)建立了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权力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学校与教师、职工签定了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编制并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足额提取发展基金,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安全综治工作制度齐全,措施落实,责任明确,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学校项目建设资金。

1.民办学校用于实验室、实训基地、教育信息化等项目的建设,举办者出资60%以上或学校筹集资金已达50%以上(以资金到帐为准);

2.民办学校经批准新开设专业需增加的教学仪器设备,举办者出资60%以上或学校筹集资金已达50%以上(以资金到帐为准);

3.学校所开设的专业被列为省、市重点建设专业,为加强专业建设而必须购买的教学仪器设备;

(二)民办学校奖励资金。

1.在惠州市办学6年以上,发展良好,近三年年检合格,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个人财产与学校财产分割明确,教职工队伍稳定,学校为教职工购买了“五险一金”,近三年未发生过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教职工集体上访等事件。

2.民办学校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予以奖励:

教师个人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职业学校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省技能竞赛一等奖、国家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中小学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支持民办学校管理队伍、师资队伍建设和民办学校科研工作。

1.民办学校申报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获得立项的,给予奖励。

2.民办学校教学研究工作获得市一等奖、省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于每年61日至30日,按管理关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学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预期目标;

3.实施方案;

4.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

5.项目管理责任人;

6.学校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

(三)项目评审。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竞争性资金分配的程序组织项目评审,评审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与公平,确定受资助学校和资助金额。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经评审确定后,由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程序联合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款项等。资金使用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奖励属一次性,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检查,项目结束后的财务审计,项目实施结果的综合评价等;在管理中发现项目实施过程或评价结果不符合资助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市财政局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十条  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归民办学校使用,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资金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退还市政府,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通知财政部门追回专项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逃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四)上一学年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因违法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获得资助的资格;受到罚款以上教育行政处罚的,自受行政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资助。

第十三条 市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时,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民办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