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惠州市教育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体育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惠 州 市 教 育 局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惠 州 市 粮 食 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体 育 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惠州市粮食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体育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关,严防食品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本市辖区内所有普通中小学、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等。
第三条 在本市学校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在校园内开设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
(二)在校园内开设超市、商店等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
(三)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向学校配送(营养餐、早餐、课间餐)等食品活动的。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药监、粮食、工商等职能部门监督,学校主管部门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协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学校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标准化食堂和商店的规划与建设工作;联合食药监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学校食堂和商店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推动学校后勤集约化改革,开展后勤优质服务,构建科学后勤保障体系;督促学校在举办重大活动及高、中考期间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各项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规范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同级学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食堂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对包括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
第七条 粮食部门要抓好学校食堂粮油供应企业的粮油质量溯源监管工作,提供学校食堂溯源粮油供应企业名单,联合市食药监局、学校主管部门等,不定期开展学校食堂粮油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在校学生“口粮”安全和营养健康。
第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负责制,无论是自主经营、配餐配送或承包经营,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都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校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副校(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
(一)成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校、园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有关机构等部门负责人和师生代表,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工作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
(二)落实食堂管理责任,规划和落实学校食堂的建设和管理;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校方和承包方均应配备;配备数量应能保证满足食堂在运作期间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岗的要求),履行学校赋予的职责,负责抓好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年初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计划,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员工培训,通过登录监管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网页等多种形式学习并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比和奖惩。
(四)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师生的食品安全卫生常识教育和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建立学校食堂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原料台账、索票索证资料、检验报告,食堂管理组织机构、食品安全卫生制度、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食堂卫生检查记录、个人健康证明、食品安全与营养培训资料、餐具消毒自查记录(学校严禁使用一次性碗筷),食品安全管理员要负责检查落实。
(六)加强文明餐桌建设,教育学生节俭惜福,自觉遵守用餐纪律。
(七)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填写《惠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登记表》(附件1)、《惠州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登记表》(附件2)并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中途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提交表格备案。
(八)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学校要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要经常进行自查自纠,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九)在食堂餐厅就餐场所显眼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栏,定期公布食堂信息,如餐饮服务许可证、责任书、管理架构、量化等级、食品采购“三证”信息、人员健康、投诉电话(含学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粮食部门及学校的投诉电话号码),畅通社会投诉渠道,形成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关心与支持学校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就餐师生规模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持《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上岗。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云(中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要求履行职责。
第三章 食堂建设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学校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规范化食堂标准》要求,把建设规范化学校食堂作为管理目标,不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要加快改建升级,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教学点优先进行食堂建设和改造,加大对偏远山区学校食堂资金投入。争取在近年内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达到等级标准。省一级以上学校达到A级,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达到B级以上。
第四章 食堂经营
第十二条 实施惠州市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必须学校自主经营,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在合同到期后必须收回学校自营。非营养改善计划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坚持自主管理。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要进行规范和加强监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设立经营准入条件和资质审核。承包非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的应是正规合法的餐饮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社会投资建设食堂并经营的,应依法经县(区)有关部门批准。承包学校食堂的餐饮企业应从事餐饮经营3年以上,具有承包大型餐厅的经验。食堂经营负责人具有餐饮管理经验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采用招投标择优选择,4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有两家不同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经营,不许个人承包和家庭式作坊经营学校食堂。
(二)落实资金双重监管机制。学生充值卡资金由食堂经营企业和学校设立专项账户,双方共同管理。
(三)建立经营食堂退出机制。食堂承包期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年,如有特殊情况超过5年,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对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由有关部门责令或按承包合同约定限期退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
1.经营期间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而引发学生罢餐、静坐、游行、上访、网络投诉、打砸等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作假,销售劣质、有害和无证食品等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食品原材料采购与质量
第十三条 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卫生。
(一)粮油配送品牌化。要优先选择具有配送能力的粮油企业(名单详见惠州市粮油质量溯源服务平台,或惠州市粮油行业协会网站粮油二维码溯源系统专栏),为学校提供质量可溯源的粮油。粮油供应企业和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应分别与学校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实行“校企对接”,减少中间环节,保质保量,降低成本。大米质量等级要达到二级以上,食用油不得使用纯棕榈油、散装油脂,食用调和油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或非转基因,并附有各油品比例含量表(调和油的棕榈油含量不得超过30%),鼓励使用不含转基因产品和原料。粮油供应企业承诺做到略低于市场同期批发价格。
(二)肉菜采购配送化。肉菜采购应与肉联厂、农场、蔬菜生产经营企业、菜篮子中心等签订直接配送合同,猪肉品质要求一级,肉食产品须有检验检疫证明。调味品采购应与品牌企业的代理中心签订直接供货协议。鼓励学校食堂经营公司设立后勤产业中心,在粮油、肉菜生产地设立工厂和基地,实行学校后勤产业化,构成可控、可溯源的食品安全链。
(三)严格食品验收关。一是索证齐全,向供货方100%索取相关证件。二是牛奶发行按照《开云(中国)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13〕3号)执行,遵循市场决定作用和家长自愿原则,认真查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调制乳GB25191—2010、发酵乳GB19302—2010),发行纯牛奶为主(不得低于60%),调制乳(调味乳)和发酵乳为辅,不得发行乳饮料。
第六章 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坚持执行农残快速检测制度。配备农残检测仪器,食品安全管理员坚持蔬菜农药残留每餐检测制度(GB/T5009.199-2002和NY/T448-2001)。
第十五条 实行危险点预控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CAAP),对全过程实际存在的和潜在性的危害进行分析判定,找出有影响的关键点,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严防各类食物性中毒。除使用必要的调味品外,尽量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于食品成分和来源不明的成品、半成品和熟食尽量不采购,对加工环节易出问题或含有天然毒素的食物(如四季豆、青皮红肉鱼、马铃薯等)要禁止使用。禁止向学生供应冷荤凉菜、非本校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完善学校(食堂和商店)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十七条 建立食堂保卫制度。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储藏室等重点部位,无人分发的米饭、汤水要安排值班员看管,加强水源安全管理,餐厅、操作间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个人自带食品严禁留置食堂。
第七章 校园商店经营
第十八条 没有住宿生的公办学校,不得利用学校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开设校园商店,有住宿生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确需开设的,应经学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校园商店必须遵循服务师生、方便实惠的原则,为师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学习、生活用品等。逐步实现校园商店超市化、品牌华、连锁化。校园商店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十九条 校园商店出售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平价商店同类商品的价格,学校所进商品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在信息网开设专栏,将各地上报数据上传至网站,供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校园商店禁止向学生销售烟酒、散装熟食、凉菜、药品及违禁物品,不得采取诱导的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控制油炸食品、膨化食品、碳酸饮料等不健康食品出售,不准自行加工熟食。杜绝“三无”及不正规厂家食品的进入。切实做到采购有监督、质量有保证、价格有优惠、责任可追究。
第八章 后勤服务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品种样式多元,开设特色餐厅,能满足学生合理需求。加强群众监督,膳委会每月利用周末,召开一次例会,每学期安排一次开放日组织家长、媒体和学生参观和体验等活动,落实校领导值班和同餐交流制,有条件的可开展阳光厨房活动。要重视信访投诉,食堂要设有食谱、成本公示栏、意见箱和回音壁。抽查师生满意率达80%以上方可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师生一块就餐,食品要同料同质同价,不搞区别,老师不能侵占学生利益。食品明码标价,工作人员态度良好,举止规范,着装统一,挂牌上岗。各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各类特殊的服务如病号饭,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特殊体质学生不同饮食习惯的饭食、为贫困生提供部分免费充值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人社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附件:1. 惠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登记表
2. 惠州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登记表
附件1
惠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登记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学校主管部门、食品药监部门、学校各持一份)。
附件2
惠州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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