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12项专题实施细则及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惠府办〔2012〕28号)和《印发惠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12个专题实施细则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惠府办〔2012〕3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为做好对入读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儿童的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教育公平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落实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促进不同人群间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现教育惠民。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区)一级幼儿园或规范化幼儿园实施。对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儿童实施资助,以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引导民办幼儿园创等级,不断增加优质学位,同时指导民办幼儿园按普惠性标准收费,有效缓解幼儿园入园贵,入优质园难的问题。
三、实施内容
(一)资助对象。
在惠州市范围内符合普惠性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周岁(以秋季入学时的年龄为计算标准)儿童。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收费参考标准:城镇幼儿园以幼儿园学年收费标准在上年度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25%以下(包括25%)为参考数,农村幼儿园以幼儿园学年收费标准在上年度本县(区)农村人均纯收入20%以下(包括20%)为参考数,等级园(省一级、市一级、县区一级)普惠性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分别按参考数的15%、10%、5%上浮。
已申请困难家庭儿童资助的,不重复申请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补助。
(二)资助标准。
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每生每学年只享受一次补助。
(三)实施时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学年为单位统计发放。
(四)资金来源。
该项目已列入市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统筹资金综合性补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结合市补助资金统筹投入。
(五)工作程序。
1.幼儿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申请。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儿童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于
2.幼儿园审核。幼儿园审核后将有关原件返还给幼儿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在复印件上签上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幼儿园公章。
3.幼儿园公示。学校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名单在校内公示5天。
4.幼儿园上报材料。学校填写《惠州市儿童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连同证件复印件一式4份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5.县(区)审核确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报送的材料,确认补助对象,并造册填写《惠州市儿童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名单汇总表》作为封面一起装订成册,一式4份加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留底1份,然后将补助情况向县(区)财政部门通报并送《惠州市儿童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名单汇总表》1份以备案。
6.县(区)发放补助资金。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于
7.向市教育局报备材料。补助款发放后,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报送《惠州市儿童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名单汇总表》1份以备案。
四、实施阶段
(一)试行阶段。本方案自
(二)总结完善。
(三)深入推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做好宣传,让教育惠民政策惠及有需要的人群。各幼儿园要把文件精神宣传到所有学生和家长,做到应补均补,不漏一人。
(三)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发现幼儿园和幼儿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将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发现工作人员协助幼儿园和家长弄虚作假骗取补助或明知幼儿园和幼儿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知情不报,将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馈。本方案由惠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惠州市儿童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申请表
2.惠州市儿童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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