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惠州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和《开云(中国)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印发惠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办〔2012〕12号),完善我市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实现我市教育资助全覆盖,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现就全市实施困难家庭儿童入读幼儿园资助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贫困家庭儿童幼儿入园率为目标,充分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全面落实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精神,促进不同人群间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全市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特别是孤儿、残疾儿童等入读幼儿园实施资助,减轻困难家庭儿童入读幼儿园的经济负担,从制度上基本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实施内容
(一)资助对象。
本市户籍3至6周岁适龄儿童在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和学前班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儿童,按本方案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可列入受助范围。
1.低保家庭儿童;
2.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按照《惠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界定),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家庭子女;
3.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4.残疾儿童(或残疾家庭儿童);
5.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二)资助标准。
统一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该项目已列入市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统筹资金综合性补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结合市补助资金统筹投入。
(三)工作程序。
1.各县、区根据当地办学资源、招生规模等情况确定困难家庭儿童入读幼儿园资助指标数,下达至各幼儿园。
2.符合补助条件的儿童每学年申请一次。拟申请补助的幼儿法定监护人在
3.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对上交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县(区)教育局将审核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本县(区)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区)财政局会同教育局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幼儿园,幼儿园收到补助资金财政拨款后,负责通知家长并安排专人发放。发放时由家长签名确认,签领表由幼儿园存档备查。
4.资助资金发放后,县(区)教育局将资助汇总表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实施阶段
(一)试点阶段。本方案自
(二)总结完善。
(三)深入推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骗取专项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对违规幼儿园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学前教育资助资格。
(三)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由惠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惠州市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表
2. 惠州市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明细表
3. 惠州市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汇总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