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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进一步加强惠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01-14 09:15:47 来源:本网

为贯彻落实市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积极推进我市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针对全市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机制体系,切实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县(区)要建立完善教师继续教育领导机构,设立专门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办公室(中心),安排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学校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指定熟悉业务的专职干部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保持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若有人员调整,需主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二)明确任务、强化职责。市教育局主管全市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校(园)长、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全市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市级培训,承担各层各类市级骨干教师研修培训和以远程方式为主的初中教师全员培训,统筹高中新任教师培训,负责市直学校教师培训与校本培训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等专项培训项目,并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各县(区)教育局是本区域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本县(区)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研究和制定本县(区)校(园)长、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负责本区域各层各类县级骨干教师培训和初中(不含)以下教师的全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区域校(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县(区)教师送培人员的统筹、遴选和把关等相关工作,支持、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学校开展校本培训。

各学校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将继续教育工作列入学校重要工作议程,根据本校实际,认真制订校(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校本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以校本培训为主体的各项培训工作,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的原则选派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和参训教师成果转化。

(三)规范管理、强化督导。我市全面使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继续教育监督机制,对培训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督导,将培训方案的设计、培训活动的组织、培训经费的使用、培训质量的反馈、指导等方面纳入质量督导范围,适时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创新培训模式,改进培训内容,构建科学的培训课程体系,提高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加强研究,创新模式。各县(区)、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教师专业成长规律的研究,开展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教师培训的特点、内容、模式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调研,多层次、多形式、有系统地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建立起多元、灵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性;要大力推行市内跨县(区)异校跟岗学习、送教下乡、送培上门等便于教师参加的培训工作,开展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结对和置换培训;加大对小学科、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与统筹力度。

(二)切合实际,改进内容。各县(区)、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加强对培训课程的系统性研究,将教师培训需求与培训资源有效融合,采取自主开发和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步构建符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教师发展、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培训课程体系;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开展针对性培训;将师德教育、信息技术应用有机嵌入培训课程,提供菜单式课程选择,原则上培训课程按照三分之一由专家教授讲学、三分之一由一线普通中小学、中职、幼儿园优秀校(园)长、教师讲课和三分之一实践活动进行设置。

三、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增强为教师提供优质培训的能力

市、县(区)、学校要高度重视培训者队伍建设,三级要建立由专职培训者、一线优秀教师和专家组成的培训者人才库,聘请师德高尚、技能精湛、在学科和教育教学及教研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有关高等院校、教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各行业专业人士以及优秀一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作为兼职培训者。要加大对培训管理者和培训者的培训力度,建立人尽其才、能进能退的激励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人才库成员进行考核和更新。

市、县(区)、学校组织的各培训项目的培训者团队主要从各级培训者人才库中遴选,可以对参加培训授课的人才库成员给予一定的课酬和学时学分认定,组织高端培训时进行优先考虑。

四、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满足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成长多样化需求

(一)推进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各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本区域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建立一批县级教师培训基地;要重点加强对所属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学校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要按教师进修学校发展需求配备具有培训者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优秀校(园)长、教师;要积极整合教师培训、教研、电教等部门资源,优化教师培训的资源配置,使其成为服务本区域教师专业成长的培训、研究和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县级培训机构的创建工作。

(二)夯实市级培训基地。巩固已建立的市级培训基地,新建立一批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建成涵盖各个学段、种类齐全的市级培训基地。

(三)拓宽培训渠道。巩固与国内教育先进地区优质培训机构的合作交流,挖掘与本地高校等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潜力,拓展县际、校际间的区域合作等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网络培训。

五、更加突出教师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提高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等方面的能力和学历层次,促进教师专业素质全面发展

市、县(区)教育局、学校要紧紧围绕以让教师“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升素质、增强能力”为目的来组织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重点突出学以致用、突出全面发展、突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要开展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学科教学效能等方面调研,要强化学科教学现代化手段,提高教师有效应用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要以均衡发展和提升农村教师专业水平为重点和突破口,多法并举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市、县(区)教育局要制订出台有利于教师提升学历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培训,各县(区)要与省内外师范大学建立直接联系,依托华南师大、惠州学院、惠州电大等,特设本、专科学历进修班、硕士课程进(研)修班等;继续施行《高层次人才学历提升奖励办法》,各县(区)、各学校要加大对奖励政策的宣传,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台提高学历奖励政策。

六、更加突出教师培训成果转化和评估,建立教师继续教育跟踪和评估体系

市、县(区)教育局、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培训后的效果跟踪管理,要强化对教师培训成果的转化和示范辐射作用的要求,强化对培训项目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模式的研究,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有效的、具有导向性的评估体系,既要完成对项目本身的评估,也要对参训教师培训后成果转化及发挥示范辐射作用进行跟踪。

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及时将学员培训情况反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原则上要求完成每个培训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培训成果汇报交流会或研讨会;送培学校要将学员培训后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等情况,按年度汇总上报到市、县(区)教育局;市、县(区)教育局要适时对承训机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为后续项目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七、更加突出校本培训,促进教师自主发展

(一)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校本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校本培训的管理运行机制,检查和评估校本培训开展情况。市教育局开展市级校本培训示范校认定工作,并定期审核。经认定为市级校本培训示范校的学校,对其超出校本培训限额的培训学时学分可给予认定为一定的教师继续教育专业学时学分。

(二)学校校长是校本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校本培训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安排经费,建立校本培训管理制度。学校要围绕本校发展规划以及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制定校本培训中长期规划,分层制订详细的校本培训学年度计划。依据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本校教师校本培训活动,加强对校本培训的考勤、记录、考核、书面总结等过程管理工作,并及时收集整理校本培训的计划、培训文字和声像记录、学员成果、书面总结等资料,建立和完善校本培训档案。

(三)实行校本外出培训项目报告备案制度。校本培训以校为本,但并不限定于本学校内部,对确需组织赴国内教育先进地区开展教师培训活动的项目,实行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制度。学校须将制定的培训项目方案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备案,方案内容包括:培训的目的意义、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参训人员、日程安排、授课专家、经费使用和承训机构简介等。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对外出培训项目承担全部责任,要严格按照培训项目方案实施培训,严格执行有关法纪法规要求,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学校考察活动和变相组织旅游等项目,违者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八、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保障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一)落实经费投入。市、县(区)、学校力争政府按照省教育厅《开云(中国)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开云(中国)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以“额度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1.5%”和各学校“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培训经费。同时要根据本县(区)教师培训项目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项目,安排专项资金。

(二)严格经费管理。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制订出台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经费仅用于支付教师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食宿补助费和资料费等开支,不得变相用于培训奖励和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不得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国家、省、市有关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培训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