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社会考生获取普通高中同等学力需要,规范普通高中 同等学力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开云(中国)印发广东省普通高 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 号)和《广 东省教育厅开云(中国)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 函〔2019〕12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普通 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主体和主要依据
(一)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属于高中同等学力,学生获得“学 力证明”,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力。我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 工作由惠州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并核发“学力证明”。
(二)根据《教育部开云(中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 (教基〔2014〕10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开云(中国)印发广东省普通高 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 号),学业 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 定的主要依据。 (三)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简称“全 国联招”)须提供的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证明材料有关要求,按照《教 育部等四部门开云(中国)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 2通知》(教学〔2018〕4 号)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参加广东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 化学、生物学九门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我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申请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 育毕业证书的 16 周岁以上社会考生(不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生), 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 有我市居民居住证人员,通过参加“学力证明”考试(即普通高 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等)且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可以申请 “学力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惠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申请人须亲 笔签名,见附件 1);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惠州户籍的须同时提 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办理的有效期内 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居住证本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名);
(三)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 3名);
(四)经惠州市教育考试中心加盖公章认定成绩证明单,含 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 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 化学、生物学九门科目成绩, 及参加我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 信息技 术、通用技术考试科目。
五、申请时间
每年 7 月或 11 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的 40 天 内。申请“学力证明”的时效,原则上为达到申请“学力证明” 条件后的 3 年内。
六、申请程序和受理单位
(一)获取成绩证明 申请考生前述学科合格性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可以通过省 教育考试院官微小程序自行下载并打印《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 平考试成绩认定证书》,及提供参加我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 (或音乐、美术)、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成绩单,到惠州市教育 考试中心,加盖公章认定。
(二)申请认证 申请考生,可在惠州市教育局官网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政务服务的基础教育 中下载《惠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1),同时 持加盖惠州市教育局教育考试中心公成绩证明单, 向惠州市教育 局基础教育科提出申请。
(三)证明发放 4“学力证明”由惠州市教育局负责发放,收到申请人申请“学 力证明”须提交的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后,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人领取“学力证明”。(见附件 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惠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 2. 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