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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开云(中国)大力促进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07-24 16:01:42 来源:本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教育局《开云(中国)大力促进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3

 

 

开云(中国)大力促进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开云(中国)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有关要求,现就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我市加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以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规范学校管理、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办学特色为抓手,大胆改革创新,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提升内涵、打造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我市民办教育稳步发展,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1. 大力推进民办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标准化覆盖率达90%以上,到2016年达95%以上。2015年全市民办幼儿园规范化覆盖率达90%以上,到2016年达95%以上。

2. 提高我市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形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民办品牌示范学校。

3. 鼓励和扶持民办中职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下同)上等级、扩规模,做大做强,民办中职学校达到省级示范性学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4. 建立完善的规范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营造良好教育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我市教育领域。

二、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

(三)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场地、规模、功能室设施设备、课程开设等)、师资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教师比例、教师工资水平、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教师购买社保比例等)、办学质量和特色(根据教学质量绿色评价体系进行测评)、管理水平(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构成、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从办学结余提取教育经费的比例等)等情况,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评选品牌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重点扶持办学条件好、规模较大、质量高、有特色、办学行为端正、管理规范的民办学校。

(四)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已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市直属民办学校进行资助和奖励。各县、区也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本县、区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含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学前教育发展,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五)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政府将本行政区域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近入读的,除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标准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外,对政府要求提供公办学位的民办学校,可探索政府以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方式对学校进行补贴。

(六)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和民办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七)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对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政府同意新建学校(含幼儿园),无论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政府均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现有规划教育用地要优先满足周边居民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免费、低收费)的需求。

(八)对入读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进行补助。按照我市当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方案,对入读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生进行补助。

(九)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1. 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各级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实行教职工工资专户管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2. 研究探索逐步建立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或其他补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分县(区)逐步建立发放长期从教津贴或其他补助机制,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发展。

3. 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和免费体检制度。民办学校须依法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实行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当地公办学校教职工一样享受政府免费体检。

4. 逐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和职工人事和档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建立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办理本地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手续的管理机制。民办学校要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设集体人事代理户头,委托其统一管理本校教职员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5. 将民办教师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教师培训、职称评定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对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师培训,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教师参加培训。教师在参加学校、主管部门安排的培训期间,学校不得克扣教师的工资。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和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即财政、学校、自费三方出资比例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申报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评聘条件和标准与公办学校教师完全相同的。

(十)探索开展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帮教扶教活动。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参与帮教扶教的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帮教扶教期间,其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和年度考核等方面,享有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待遇;不享受帮教扶教民办学校的相关待遇。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为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和跟岗培训创造条件。

三、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十一)规范民办学校准入制度。

1. 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其设置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没有相应设置标准的,按照国家、省、市教育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

2.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要有办学地址及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许可手续。

3.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办学层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要有学校房屋建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有食堂的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规范教师准入。民办学校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学校在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职工时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规范收费。民办学校应按照批准或备案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年度收费。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退还学生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学校的财产。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实行内部预算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应依法到银行办理学校单位账户(基本户),所有收入、支出费用必须通过单位账户进行结算,不能坐收坐支。民办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十五)落实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修订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必须与银行签订学校专用账户监管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监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十六)完善招生简章及广告的备案制度。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自行张贴和散发的招生简章及广告样本,须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七)加强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方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十八)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民办学校要依法完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结构,规范理事会、董事会成员构成,学校举办者应选派熟悉和热衷教育工作的人员参与理事会、董事会。同时,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

(十九)完善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在年检基础上开展专项检查及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年检结论的运用,将年检结论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计划安排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将年检结果进行公告。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二十)加强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对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财政、价格、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法律责任,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差、社会声誉差,达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限期整改并警告、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达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终止办学。

(二十二)引导成立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协会,搭建民办教育交流学习平台,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行业其他服务活动,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二十三)选择具有一定办学水平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教师援助、扶持改善办学条件等政策措施,推动其建设成为品牌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在经费安排、科研项目等方面向这些学校倾斜。

(二十四)鼓励民办学校开发特色课程,培育特色项目,形成特长生培养、小班化教学、中英文双语教学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课本使用和特色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倾斜。鼓励民办学校走个性化、特色化办学之路,努力满足市民多样化、高端化的教育需求。

(二十五)推进民办教育开放合作。鼓励和支持县、区政府引进名校办民校,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办学。推进民办中小学校与境内外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优秀学校结对交流、教师互派互访。加大具备教师资格的外籍教师引进力度,扩大民办学校教师赴外培训的规模。

五、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沟通协调。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发展民办教育做好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二十七)加强民办教育督导评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建立对其办学行为的常规化、专业化的督查制度。以督导评估为抓手,推动基础教育各阶段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

(二十八)落实各级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制订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研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民办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负责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民办学校用地手续。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备案和监督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民办学校做好税务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民政、水务、供电、审计、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参与管理,形成我市民办教育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