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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时间:2015-07-27 15:53:39 来源:本网

 

办理对象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人员

申请条件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2000923发布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2001810公布)第二条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学校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我厅印发的《开云(中国)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对应层次的“两学”并考试合格:

1)我厅选定的33所高校对本校非师范生开展“两学”培训,201491日前参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2201491日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人员,其成绩有效。

32014年前(含2014)参加各市县教育局举办的“两学”培训,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的人员,其成绩在取得证书所在地有效。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说明: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目前广东省仍按《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办理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A4纸正反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除公办学校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惠州代理点:惠州市教育考试中心(联系电话: 2399622,地址:惠州市麦地路2号市教育局办公大楼七楼702室)

 (11 近期蓝底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及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且与上传的照片一致)。

(12)广东省惠州市教师资格认定上报材料目录表(贴在个人申报材料档案袋上面)

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蓝底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1212日发布实施第十六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923日发布实施)第二十条〕

办理地点

惠州市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科  

办理时间
以现场确认报名通知上的时间为准
地址
 惠州市麦地路2号惠州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
0752— 2261072

交通指引

乘公交车至公交总公司站下车

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开云(中国)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91起施行)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199411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1212发布施行);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923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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