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惠州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惠州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防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学校领导、师生员工的应急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了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教育局成立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县(区)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和托幼机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告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学校、托幼机构,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一般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区)政府及市教育局、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学校、托幼机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师生员工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向政府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托幼机构应听从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
(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向政府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托幼机构听从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县、区政府调集社会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学校、托幼机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
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国家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期处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托幼机构领导及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检查,根据卫生部门的结论和意见,提出整改措施的方案。对学生课室、椅桌、食堂食品、餐具、宿舍、学校周边环境等公共场所及物品进行全面的、严格的消毒。
(二)各学校和幼儿园建立健全晨检制度,对学生进行健康观察,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
(三)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健康教育,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家长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校信通等形式对师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家长了解季节性流行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增强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师生员工正确认识和避免不必要的恐慌,保证学校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