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学校师生员工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发生在学校内以及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负责本区域教育系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1.4.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教育系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逐级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1.4.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排查各类卫生安全隐患,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事件危害降到最低。
1.4.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学校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及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与学校联系,协助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或赶赴现场直接参与实施应急处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系,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有效处置工作格局。
1.4.5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保护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对危重病人要不惜代价地迅速组织救治。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2.1.1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袁清山(市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杨炎林(市教育局副局长)
秦昌俊(市教育局三级调研员)
成 员:各县(区)教育局局长,市教育局安保维稳科、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负责人。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办公室主任由利伟文兼任。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占美泉、黄琦嘉。
2.1.2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负责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在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我市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严密监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组织救治工作;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总结推广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与做法;协调有关方面的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督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2.1.3运行机制
按照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安保维稳科和体卫艺科具体负责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教育局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组成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并调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2.2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与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相对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挥与落实本辖区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严密监测所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加强辖区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组织救治工作;检查督促所辖学校落实各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总结推广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与做法;协调有关方面的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督促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2.3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在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食品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3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委和各级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确认,教育系统参照执行。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具体指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1信息报送原则
4.1.1迅速: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如为食物中毒信息,还要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延报。
4.1.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4.1.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部。发生重大(Ⅱ级)事件,可直接报市教育局
4.1.4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4.2信息报告
4.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4.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进行初次报告(如为食物中毒信息,还要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及时与同级卫生健康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在2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同级政府。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可以直接报告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2)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每日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每日报告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患病(中毒)人员症状、患病(中毒)人数、事件经过、可能的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事件控制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包括事件性质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4.3信息发布
4.3.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3.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5预防预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知识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严格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餐饮具消毒、食堂的安全保卫等各环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校园内的小卖部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台账管理、档案管理、索证索票、不合格货物退市、入市食品源头追溯和质量保证制度。
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加强学校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加强学生宿舍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
加强教室、阅览室、电脑室等教学场室的通风。
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
加强学校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存放有毒、有害试剂、药品及物质的物品柜必须设置双锁,并双人管理。学校的实训场所应根据专业要求设置通风和排烟装置,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建立与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信息,对各类可能引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
加强传染病监测,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的监测以及相关症状监测,发现聚集性病例及时报告。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做好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6应急处置措施
6.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6.1.1学校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食物中毒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取样留验;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传染病应急措施:
及时隔离患病的学生,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
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主要针对肠道传染病);
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同学、老师进行随访,并配合当地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对疫苗可预防性疾病及时开展应急接种;
加强每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生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
密切关注传染病流行情况,经由辖区疾控机构提议,学校可采取临时班级停课措施;必要时经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可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临时全校停课措施;
与患病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预防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的应急措施:
联系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学生进行救治;
停止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封存剩余接种疫苗或药品;
组织人员对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学生进行排查;
与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排查原因,对引发反应的药品、疫苗取样留验;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4)实验室和实训场所有毒物品和气体导致中毒的应急措施:
联系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医院),对出现中毒症状的学生进行救治;
封存现场;
与中毒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5)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
除以上三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外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学校应急反应流程图举例
6.1.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密切留意和排查辖区内非疫点学校同类风险因素;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报告;
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6.1.3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接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学校的报告后,立即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并向市政府及省教育厅进行报告;
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派员到现场),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指导与督促发生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密切留意和排查辖区内非疫点学校同类风险因素;
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对所属学校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或督促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将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报省教育厅。
6.2 较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6.2.1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有人员死亡的,应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与安抚工作,同时还应在卫生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
6.2.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同时还应协助并指导学校,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还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3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教育厅的要求,根据我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成立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并24小时值班。同时,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在接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学校报告后,及时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按照本市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协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有人员死亡时,应协助并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直属学校,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在市卫生健康局的指导下,对本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对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6.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6.3.1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每日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
6.3.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报告要求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6.3.3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教育厅的要求,根据我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成立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并24小时值班。
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在接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学校报告后,及时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信息报告人每天按照报告要求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7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课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实验室和实训场所中毒导致的后遗症,根据严重程度按照职业病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害的相关人员的善后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8应急保障
8.1 信息保障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8.2物资保障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特别是高校和寄宿制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设施设备(如传染病隔离场所、紫外线灯等)、消毒药品储备,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8.3资金保障
应设立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工作资金,并纳入当地财政统一预算。各高校应安排充足的应急资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
8.4人员保障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在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支持下,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专业知识培训,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人员保障。
8.5培训演练保障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附则
9.1鉴于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对未达到本预案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学校除应按照《食品卫生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外,还应参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9.2名词解释
教育系统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托幼机构)。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附件:惠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考)
附件
惠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考)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不明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其中,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2. 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 在学校发生的,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1. 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 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 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暴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 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8. 在学校发生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包括:
1. 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 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暴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 在一个县(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 发生在学校内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数在5人及以下;
7. 在学校发生的,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包括:
1. 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 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 在学校发生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