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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内设执行机构 | 备注 |
惠州市教育局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一、《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发布施行)第十三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教师继续教育科 | |
二、开云(中国)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人【2001】74号)第五条第三款: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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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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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教育局 | 市一级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2、《广东省中小学等级学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3、《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第四条第8项;4、《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三条。 | 惠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
惠州市教育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4条 | 教育科 | |
惠州市教育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3条 | 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