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依据(名称、 条款项) | 内设执行机构 | 备注 |
1 |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 民办教育科、教育科 | |
2 |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 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招生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 教育科 | |
3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教育科、大中专办 | |
4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 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 教育考试中心 | |
5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 考试无效;撤消录取;开除学籍;警告;停考一至三年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教育考试中心 | |
6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责令改正;警告;退还收费;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教育科、大中专办 | |
7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宣布证书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 大中专办、 教育科 | |
8 |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教师继续教育科 | |
9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 | 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教师继续教育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