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2011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并于2011年11月23日下发了《开云(中国)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2012年5月23日,教育部等十五部委在《实施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印发了《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开云(中国)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2012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下发了《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粤府办〔2012〕9号),要求我省各地市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市领导指示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结合市政府办《印发惠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12项专题实施细则及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惠府办〔2012〕28号)于2013印发了《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方案到期后进行了修订。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的通知》(惠府传〔2019〕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开云(中国)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45号)文件要求,我局于今年启动了对《方案》的修订。
二、《方案》的目标任务
我市启动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以农村因布局调整而撤并的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孤儿、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户籍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重点对象,以进一步改善目标学生营养状况,提高目标学生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积极建设幸福惠民之州为目标,是惠州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惠州市委、市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总体目标及任务、相关部门职责、实施范围和内容、实施阶段和步骤、食堂建设和管理、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总体目标及任务。坚持以人为本,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减轻因布局调整而对农村小学学生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有力提高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保障,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积极建设幸福惠民之州。
(二)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一是实施对象和标准,二是供餐内容和供餐模式,三是界定补助对象和办理程序。
(四)实施阶段和步骤。一是试点阶段,二是总结完善,三是有序推进。
(五)食堂建设和管理。一是加强食堂建设,二是坚持自主经营,三是加强食堂管理,四是落实人员经费。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一是落实经费保障,规范资金使用。二是加强财务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加强民主监督,鼓励社会参与。四是加强食堂管理,确保安全营养。五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四、我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
一是因学校布局调整而撤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二是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学生。三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开云(中国)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45号)文件要求,持有“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证明、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无预警信息的低收入家庭核对报告”的义务教育学生;四是社会散居孤儿和残疾的义务教育学生。
五、我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标准
执行标准:按每生每天5元标准,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六、我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意义
我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覆盖了我市因学校布局调整上学路途增加的学生,极大减轻了这些学生的家庭经济负担。营养改善计划同时涵盖了城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及少数民族聚居学生,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市经济困难家庭的关爱,惠及数万学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一份“大红利”,是送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一份“大礼包”,是惠民之州、幸福之州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