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惠州市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管理规定,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于8月17日至8月25日期间在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网站发布的《惠州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向社会最终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与8月份相比,这次《征求意见稿》在托班托育活动时间、托班收费标准、托班信息管理、医师和保健员上岗资格上有新的规定。
在托班托育活动时间上,《征求意见稿》保证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托班收费是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此次新增了一项收费要求,明确收托2~3岁幼儿与较大年龄段的幼儿实行混龄班教育模式,不得按托育费标准收取,均执行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到,托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卫生保健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征求意见稿》指出,幼儿园应当加强信息管理,注册使用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录入幼儿园托班相关信息,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动态开展幼儿日常健康监测管理。
《征求意见稿》对医师和保健员上岗资格进行重新规定。托班托育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具备上岗资格。幼儿园按照收托后的在园幼儿数,依据相关规定按1:150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设置医务室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健员,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设置保健室的幼儿园,配置专职或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意见稿还提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至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