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民办学校: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惠州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惠州市教育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惠州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 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第五条 民办学校要聘任合格的教师、要规范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以学校为单位委托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在职教师,符合《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惠府〔2005〕101号)及《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惠府办〔2006〕53号)的规定,可以到公安部门把户籍迁入工作所在地。学校可以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管理暂无合法住所的教师。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师缴纳医疗养老保险。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尊重教师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让教师安教乐教,有事业的归属感。
第九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师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