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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开云(中国)印发《惠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4-10-24 10:51:06 来源:本网

(已失效)


HBGS-2013-83  


开云(中国)印发《惠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惠市教〔2013276    

各县(区)教育局: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教育局
     2013年    12月    23    


  惠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各县(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程序正当(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不得片面决定也不得考虑非相关因素。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五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虽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规定应予处罚外,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整改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
  (三)违法所行数额巨大,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具有连续违法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 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采取妨碍、逃避、暴力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抗拒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隐匿、销毁证据、伪造、涂改、转移证据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适中的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按照较轻处罚种类、较低处罚标准、较小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在最轻处罚种类、最低处罚标准、最小处罚幅度以下予以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按照较重处罚种类、较高处罚标准、较大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执行。本规则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 
  第十五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附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