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管理规定,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共同起草了《惠州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33065;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jjjtk@huizhou.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0号惠州市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科,联系人及电话:张老师,康先生,2833562,邮编:516003。惠州市教育局学前教育与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联系人及电话:郑老师,2287628。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的实施方案(征
求意见稿)
2.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 开云(中国)惠州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3. 惠市卫函〔2023〕323号+++开云(中国)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开云(中国)做好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4.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开云(中国)做好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1
惠州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云(中国)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开云(中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和《惠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惠市发改社会〔2023〕8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开云(中国)普惠托育体系工作推进会议的签报》(BR20230358)批示办理要求,推动多种形式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目标
发挥政府性投入的引领作用,统筹利用财政、土地、税收、住房、人才等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带动托育服务投资和社会投资,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社区托育为突破口,用人单位福利托育为补充,在挖掘存量的基础上,扩大增量托位,为推动我市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基本建成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有条件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一次性改造补助。支持新建或改扩建托班的公办幼儿园实际改造资金按照省卫健委、省发改委《开云(中国)做好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粤人口函〔202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申请补助,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不足或不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由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事权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安排保障。
(二)有条件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幼儿同等生均补助(以下简称“幼儿园生均补助”)。已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并在教育部门完成幼儿园托班备案的公办幼儿园,设置2-3岁托班托育模式,执行公办托育费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给予幼儿园开设托班每生每学年500元的生均补助。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费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公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此项补助标准与幼儿园学前教育生均补助标准变动保持一致。
(三)符合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60%的普惠托位补助(以下简称“普惠托位补助”)。按照《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惠市卫〔2023〕129号)的设置规范及设置任务提供社区普惠托育服务。在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托育机构备案,按照不高于同等情况市场价格的80%提供普惠托育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按照每生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助,每生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享受普惠托位补助。
三、补助办理程序
(一)公办幼儿园一次性改造项目申报及补助
县(区)教育部门组织有条件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摸底改造项目资金并与当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以县(区)为单位做好项目储备,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或备案程序,申报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事权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幼儿园托班开设改造实际需要予以安排保障。不符合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由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事权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予以安排保障。
(二)幼儿园生均补助和普惠托位补助申请
1.幼儿园生均补助申请。各县(区)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填写《惠州市公办幼儿园申请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幼儿园明细表》)及《惠州市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幼儿园申请表》),每年5月底前向县(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直幼儿园将申请材料径报市教育部门。
2.普惠托位补助申请。符合条件的社区普惠托育中心,提供公办托育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明细表》(附件4,以下简称《普惠托位明细表》)及《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普惠托位申请表》),于每年5月底前向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依据普惠托位申请条件,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学年普惠托位补助初审工作,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加具意见后于6月底前将初审有关材料及《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名单汇总表》(附件6,以下简称《普惠托位补助汇总表》)报送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机构说明原因。
(三)复审认定及发放
1.幼儿园生均补助复审。每年7月15日前县(区)教育部门完成上一学年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初审工作,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及《惠州市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幼儿园补助汇总表》)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市直幼儿园补助由市教育部门审核。
2.幼儿园生均补助公示、告知及发放。市、县(区)教育部门对主管复审确认的补助机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公示存在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公办幼儿园,由属地教育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对公账户。
3.普惠托位补助复审。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上一学年普惠托育补助申请进行复审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反馈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原因;发现异议信息,及时通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核实。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复审认定。
4.普惠托位补助公示、告知及发放。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复审确认的补助机构,在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公示存在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复审认定的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对公账户。
(四)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及申报。幼儿园生均补助和普惠托位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市与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财政按4:6分担,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自行负担。幼儿园生均补助列入市、县(区)教育部门年度预算,普惠托育补助列入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年度预算,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普惠托育补助列入市卫生健康部门年度预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县(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加强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补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工作,让托育惠民政策惠及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和社区托育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工作,让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和公办幼儿园及婴幼儿家庭知晓政策。
(三)加强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市、县(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后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附件:1.惠州市公办幼儿园申请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
2.惠州市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
3.惠州市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汇总
4.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明细表
5.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申请表
6.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名单汇总表
附件1-1
惠州市公办幼儿园申请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2023∕2024学年)
填报幼儿园:(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1-2
惠州市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
说明:此表一式4份,复印有效。
附件1-3
惠州市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名单汇总表
(2023∕2024学年)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1-4
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明细表(2023∕2024学年)
填报机构:(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机构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1-5
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申请表
说明:此表一式4份,复印有效。
附件1-6
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名单汇总表(2023∕2024学年)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2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开云(中国)惠州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开云(中国)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广东省“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2023年3月30日,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民政局和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印发《惠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以下简称《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提出了“到2025年底,我市每千人口拥有托位数5.5个,逐步提高普惠性机构托位占比。我市至少建成1所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各县(区)至少建成1所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解决方案》要求,惠州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开展《惠州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的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在征求市委编办等5个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惠州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补助条件和标准
1.有条件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一次性改造补助。支持新建或改扩建托班的公办幼儿园实际改造资金按照省卫健委、省发改委《开云(中国)做好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粤人口函〔202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申请补助,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不足或不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由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事权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安排保障。
2.有条件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幼儿同等生均补助(以下简称“幼儿园生均补助”)。已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并在教育部门完成幼儿园托班备案的公办幼儿园,设置2-3岁托班托育模式,执行公办托育费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给予幼儿园开设托班每生每学年500元的生均补助。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费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公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此项补助标准与幼儿园学前教育生均补助标准变动保持一致。
3.符合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60%的普惠托位补助(以下简称“普惠托位补助”)。按照《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惠市卫〔2023〕129号)规范设置提供社区普惠托育服务,在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托育机构备案,按照不高于同等情况市场价格的80%提供普惠托育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按照每生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助,每生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享受普惠托位补助。
(二)补助办理程序
1.公办幼儿园一次性改造项目申报及补助
县(区)教育部门组织有条件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摸底改造项目资金并与当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以县(区)为单位做好项目储备,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或备案程序,申报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事权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幼儿园托班开设改造实际需要予以安排保障。不符合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由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事权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予以安排保障。
2.幼儿园生均补助和普惠托位补助申请
(1)幼儿园生均补助:各县(区)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填写《惠州市公办幼儿园申请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及《惠州市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每年5月底前向县(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直幼儿园将申请材料径报市教育部门。
(2)普惠托位补助:符合条件的社区普惠托育中心,提供公办托育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明细表》及《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托位补助申请表》,于每年5月底前向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依据普惠托位申请条件,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学年普惠托位补助初审工作,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机构说明原因。
(三)复审认定及发放
1.幼儿园生均补助复审。每年7月15日前县(区)教育部门完成上一学年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初审工作,市直幼儿园补助由市教育部门审核。
2.幼儿园生均补助公示、告知及发放。市、县(区)教育部门对主管复审确认的补助机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公示存在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公办幼儿园,由属地教育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对公账户。
3.普惠托位补助复审。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上一学年普惠托育补助申请进行复审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反馈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原因;发现异议信息,及时通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核实。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复审认定。
4.普惠托位补助公示、告知及发放。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复审确认的补助机构,在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公示存在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复审认定的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对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