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双减”政策落地实施以来,我市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积极落实政策要求,主动配合监管,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担当。在此,真诚地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五一”假期将至,为继续巩固我市“双减”工作成果,为确保孩子们度过一个平安、祥和、快乐的假期,特向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五一”假期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上门服务、众筹私教、素质拓展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不得接受暑假期间学科类培训报名。
二、依法取得校外培训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管理,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在平台上进行售(订)课、消课等业务,统一接受国家监管。
三、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对照学习,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各级教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规范收取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要持续强化机构内部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确认收入。请各校外培训机构正确认识预收费用属性。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惠州市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预防为主,开展培训场所消防隐患排查,在“五一”假期对重点场所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制定完善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定期开展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今年广东省进入汛期早,暴雨来势迅猛,受暴雨洪水叠加效应影响,致灾风险高。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防汛工作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应经常教育学生注意上学路上的安全工作,如路上有漫水的地方决不强行淌过,并教育学生不到池塘、低洼地带等可能发生洪水及地质灾害地区游玩,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监管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存在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机构应立即停业整改,切实保障学员生命安全。
各校外培训机构应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自觉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无证办学的机构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依法查处力度,维护和谐教育生态。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打造规范有序的教育培训生态,让学生们健康快乐成长!
惠州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