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系统地震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损失,保证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教育系统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惠州市教育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教育行政区域内应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 市教育系统在本级市委、市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原则,开展防震减灾教育宣传、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县(区)教育局及各级各类学校和机关各科室要有计划地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防震知识教育。在地震灾害发生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应急工作中,要树立以人为本和一切为了师生安全的思想,以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为宗旨,积极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为了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做好抗地震减灾工作。市教育局成立“抗地震应急指挥部”,由市教育局局长任总指挥,市教育局各副局长、其它党组成员为副总指挥,办公室、计财科、教育科、大中专办、人事科、督导室、党委办(纪检室)、教师继续教育科、考试中心、学校安全保卫科、电教站、教研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市教育局“抗地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组织专家和人员深入受灾学校督查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请示报告。
第六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下设5 工作小组:
(一)情报与宣传组。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地震预报资料和现场疏散救援工作的情况,为指挥部提供决策的信息资料。并且,负责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治安保卫组。由学校安全保卫科科长任组长。主要是负责协调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做好保卫校园和以及救灾物资安全的工作。
(三)物资援助组。由计财科科长任组长。主要任务是为赶赴现场的参与抢险救灾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装备以及按市局指挥部的决定做好救灾物资的分配。
(四)中小学、幼儿园(含直属的民办学校)应急机动组。由教育科科长任组长。主要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从市局各部门、各单位抽调45岁以下的干部、教师和职工赶赴灾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抢险救灾。教育科每年要对人员进行确定,并进行必要的训练,一旦发生灾害性地震时能起作用。
(五)中专学校(含直属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急机动组。由大中专办主任任组长。主要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从市局各部门、各单位抽调45岁以下的干部、教师和职工赶赴灾区的中专学校(含直属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抢险救灾。大中专办主任每年要对人员进行确定,并进行必要的训练,一旦发生灾害性地震时能起作用。
第七条 县(区)教育局比照市教育局“抗地震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地震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在市教育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地教育系统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教育局。
各级各类学校应设立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校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校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培训活动,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地震信息报告和预警措施,开展校内先期应急处置行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地震相关信息。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 IV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第九条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市教育局“抗地震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教育系统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
第十条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教育局“抗地震应急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分别启动I级、II级、III级响应,迅速明确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教育局“抗地震应急指挥部”组长任指挥长,指挥、协调副组长和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1、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教育系统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检查学校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学校加强重点部位的防护工作。
3、责令灾区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组织转移、安置受震情影响的师生员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对于造成教育系统严重伤亡的地震灾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救助伤员,抢救人员生命,疏导、安抚师生心理,稳定师生情绪。
5、对于严重影响教育系统正常教学秩序的地震灾害,应视情采取停课、停学等措施,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配资源,通过开设网络课堂或搭建临时校舍、异地复学等方式,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教学教育秩序,保障其延续性。
6、统计和评估地震灾害中教育系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并指导灾区县(区)教育局制订灾后重建方案。
7、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或灾区县(区)教育局请求,商请有关部门落实对教育系统抗震救灾的支持 。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抗震救灾捐赠款物。
8、配合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一般地震灾害事业发生后,市教育局“抗地震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迅速明确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组,指导受灾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组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指挥长,负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任务视情况参照I级、II级、III级响应执行。
第十二条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基本恢复,且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性,应急期结束。
第四章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第十三条 灾后救助
地震应急处置完成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马上把工作重点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按照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地震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地震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2)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做好受灾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物资,保障灾区师生生活必需品供应。
(3)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计划和师生生活安排。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4)维护社会治安。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学校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5)次生和衍生灾害防御。协助有关部门对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地区的学校及其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
(6)地震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灾学校灾害损失评估。做好应急资金申请协调准备。
第十四条 恢复重建。
(1)教学秩序恢复。地震救助工作完成后,最短时间内恢复教学秩序。教学场地破坏严重的,应通过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异地复学等方式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2)教学设施重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信息渠道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健全落实地震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安全畅通。
地震灾害信息应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内容。报送地震灾害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第十六条 资金物资保障。应急资金由政府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急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学效应逐年增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逐步建立地震应急处置物资储备,保证物资器材完好可用。
第十七条 队伍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组建由本单位教职员工组成的地震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
第十八条 宣传演练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普及教育,增强忧患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将预防地震安全教育纳入教学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技能培训,有计划地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学校校长、教职工开展相关培训。聘请地质、地震、气象等领域的专家,定期进行应对地震灾害知识能力讲座和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组织辖区学校进行防震减灾实战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的救援避险能力。
第十九条 避险场所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避险场所设置、建设、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县(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应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日常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系统相关财务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鼓励学校和师生员工参加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教育系统和本单位的地震预案。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市教育局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