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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教案〔2018〕80号
对惠州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20180023号的答复
杨黎代表:
您提出的《开云(中国)对企业自办职工托管班和幼儿园的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惠州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一、目前国家对企业自办职工托管班和幼儿园已有法律、法规、 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一是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活动。该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 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是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制定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第三条规定:“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第九条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 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三是按照《工商总局教育部开云(中国)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将民办幼儿园的名称表述为:“XX幼儿园”,并确保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二、开云(中国)企业自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降低准入门槛,适当降低审核标准将其纳入市普惠办学的政策补贴范围。
目前,民办幼儿园办学用地尚未纳入政府教育用地统筹规划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基本上很难获得教育用地,只能通过购买或租用非教育用地的方式用于举办幼儿园。但根据2016年消防有关新政策,幼儿园校舍审批在消防方面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新建、扩建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改建的,如原主体建筑为民用的,需提供原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如原主体为工业建筑,应先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业建筑的性质进行调整变更,获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申报办理;三是无法证明其合法性的建筑、村民自建住宅等建筑,不允许改建为学校、幼儿园。工业建筑在未获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性质的变更批复,也不允许改建为学校、幼儿园。用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工业用房等非教育用地不能通过消防验收。建议市政府协调消防、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统筹研究解决民办幼儿园消防审批前置条件限制,允许在达到安全和开办条件的前提下,利用非教育用地、工业用房、集体用房等场地举办民办幼儿园。对教育优先开通绿色通道,在园舍立项、报建、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因地制宜做好民办幼儿园的消防审批和监督等工作。
三、开云(中国)鼓励包括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区组织和公民个人多途径、多形式参与办学的问题。
在鼓励多途径、多形式参与办学方面,国家也出台相应政策,国务院已印发《国务院开云(中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婴幼儿启蒙教育,加快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落实幼儿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市教育局已起草《惠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并报市政府审批。在该实施方案中提出:“完善幼儿园审批制度,公开幼儿园办园标准和指引,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改革。落实‘一视同仁’要求,扶持非营利性和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政府仅收取划拨土地成本费用,切实保障幼儿园项目的用地;对通过购买或租用非教育用地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相关部门要在立项、报建、审批和验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贯彻落实《广东省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逐年认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县(区)要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和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惠州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学勇,226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