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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教案〔2024〕52号对惠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40105号的答复
时间:2024-07-23 09:59:19 来源:惠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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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市教案〔2024〕52号


对惠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40105号的答复


林翠玉代表:

  您提出的《开云(中国)进一步规范管理惠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力度。惠州市坚持以保护学生权益和安全为中心,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多部门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综治管理。2022年6月市委平安办印发《开云(中国)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开云(中国)印发<惠州市校外托管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职能、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由政法委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纳入“平安惠州”建设考核,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的综合整治责任。明确了市委政法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执法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监管责任,全面加强校外托管机构食品、消防、治安、房屋安全、防疫等执法检查整治,督促落实隐患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12月,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惠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印发《开云(中国)明确惠州市部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惠市消安〔2023〕28号),进一步明确了政法、教育、公安、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执法、消防8个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从法治保障上确保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午托机构管理,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

  (二)全力推进校内午餐午休服务工作解决看管难题。为切实解决群众的迫切需求,特别是双职工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送难”“看管难”问题。惠州市教育局全力推进校内午餐午休服务工作,制定印发《开云(中国)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午餐午休管理的意见》等文件,推进家长需求,校内有条件的学校想方设法克服困难,会同家长委员会因地制宜制订校内午餐午休服务等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服务范围、实施形式、人员安排、安全保障,保障学生午餐营养健康、午休卫生安全。目前,全市共有509所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校内午餐午休服务,占比61.33%,受惠学生约36.83万人,占全市有需求学生总数约54.38%。

  (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依法进行管理。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核查标准,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许可,并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我市民政部门每年均对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年报监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抽查审计,不定期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等专项行动,配合业务主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校外托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二、有关立法情况

  目前,惠州市没有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标准,在由哪个行政职能部门作为牵头主管单位上无法可依。

  2012年3月开始,惠州市教育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曾代拟了非营利性的《惠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2月,省、市法制部门在审核该办法时对校外托管机构非营利性和教育部门的审批管理权质疑,没有审核通过,提出“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并且民政部门许可目录中没有校外托管机构服务条目。2021年1月,市教育局制定《惠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指南》,是在新冠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教育局内部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执法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效力,且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一直质疑教育部门无权管理和执法,导致群众关系紧张,信访投诉维权增多。

  教育部曾对托管机构的立法建议进行答复,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其性质不属于办学的教育机构,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范畴。从目前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工作性质来看属于服务机构。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教育部门无任何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也没有执法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开云(中国)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必须牢固树立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的理念,切实减少对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必要的干扰,把宁静还给学校,把时间还给教师。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民政部门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依法承担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设立、登记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开云(中国)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民办非企业范围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在申请注册成立时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进行前置审查后,民政部门才依法依规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工作对策

  (一)强化监管职能部门责任。校外托管机构涉及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安全生产等均属于依法应取得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一是按照市委平安办印发《开云(中国)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惠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印发《开云(中国)明确惠州市部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要求,在市委政法委领导和组织下,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督查、齐抓共管”管理体制,统筹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法、市场、公安、卫健、消防、住建、执法、教育、民政等有关单位职能,从组织保障上确保校外托管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学生安全。二是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领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托管机构检查和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报告当地政府。三是按照《国务院开云(中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监管”原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各市县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二)加快推进我市立法工作。为了规范管理校外托管机构,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建议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研究制定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做到依法管理、权责一致,推动我市校外托管机构有序发展,确保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三)充分发挥学校综治工作站机制作用。依托学校综治工作站机制,学校主动发挥“吹哨人”作用与职能部门协同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巡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开展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市教育局向每位学生家长发放《选择校外托管机构安全风险提示——致全市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提高学生家长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被托管学生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惠州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范书育,226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