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云(中国)印发惠州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教育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教育检查的过程中,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市教育局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市场主体情况、执法监管事项和上级部门工作规定制定并动态管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实施年度抽查计划备案制度,各责任科室应于每年03月01日前制定本科室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时间段等并将抽查计划上传至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第六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原则,责任科室应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教育局官网“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七条 检查结束后,责任科室需按照行政检查的卷宗制作要求制作案卷,并将卷宗电子版报思政法规科备案。
第八条 各责任科室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应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和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按程序递补检查人员。
第九条 责任科室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对象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的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责任科室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应根据行政检查的要求,制定执法文书,做到检查留痕。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情况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资料应当作为检查记录进行备案,实地检查结束时应当面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抽查工作统一规范、全面公开、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办学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依法通报及要求整改,确保教育领域行政检查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单位检查对象的抽查,指导县(区)教育局开展抽查;各县(区)所属监管对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抽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